自2009年1月1日起,废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》,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均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缴纳房产税。
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。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。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。
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税率为房产余值的1.2%; 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,税率为12%。
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: 1,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2,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3,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 4,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;5,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房产税按年征收、分期缴纳。在次提醒各企业, 5月为房产税(原值)征期,请按期申报。
集团财务部
张洪
2009年5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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